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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财保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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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财保19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财保19号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创业服务中心B栋1楼。法定代表人:谢龙华,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434576679X6。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婷,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察隅县竹瓦根镇广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贡嘎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074192565X4。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隅县支行,账号:2573××××3977)予以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鸿丰源道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西藏林芝市怒江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隅县支行,账号:2573××××3977)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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