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袁六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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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97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袁六萍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袁六萍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1号。 主要负责人:葛煜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钱江,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袁六萍,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六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袁六萍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信用卡本金48654.8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和费用7250.66元(含复利),并以本金48654.8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履行完毕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被执行人袁六萍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律师代理费800元。本案执行费853.30元由被执行人袁六萍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袁六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袁六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袁六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六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袁六萍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袁六萍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六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袁六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六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袁六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9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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