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董某3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2民初2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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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493号案件名称
董某1、董某3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董某1;董某3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2民初2493号原告:董某1(曾用名董某2),男,2017年8月15日生,满族,儿童,住辽宁省。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住辽宁省。被告:董某3,男,1989年12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1诉被告董某3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晨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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