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杨子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10民初4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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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785号案件名称
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杨子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杨子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10民初4785号原告: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大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朋,广东弘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子攀,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上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计算标准,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材。2020年1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确认与还款计划书》,载明:本人杨子攀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分别向贵司采购多批次铝材,我确认:截止至2020年12月5日止,我方共欠贵司货款人民币50,000元。现我司承诺按以下期限与方式向贵司偿还全部货款:每月还款6,000元至还清为止。被告在债务人处签名。2021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26,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元。另查,2021年1月18日,四会市秉宸金属制品厂升级为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4,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销售单、《欠款确认与还款计划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子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秉宸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淑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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