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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光辉岁月烤吧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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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3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腾、光辉岁月烤吧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龙腾;光辉岁月烤吧;蔡灿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腾,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住仙桃市宏达路明珠酒店旁。法定代表人:蔡灿。被执行人:蔡灿,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腾与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蔡灿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蔡灿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仙劳人仲调字[2020]26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蔡灿名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蔡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腾未提供被执行人光辉岁月烤吧、蔡灿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王 骞书记员 彭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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