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晓建与朱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4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404号
  • 案件名称

    朱晓建与朱茂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朱晓建;朱茂林;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404号原告:朱晓建,女,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青,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茂林,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洋区宝庆中路579号。法定代表人:阳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原告朱晓建与被告朱茂林、湖南中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晓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建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建承担。原告朱晓建已预交2,209元,多收2,184元应予退回给原告朱晓建。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何书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