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仕容,莫登云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9民初4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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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9民初4200号案件名称
包仕容,莫登云与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包仕容;莫登云;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9民初4200号 原告原告:包仕容,女,汉族,1969年0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莫登云,男,汉族,1963年06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 被告 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红星小区新华支路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686228754T。法定代表人:母泽政。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诉 讼请 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契税款7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包仕容、莫登云与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仕容、莫登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母泽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包仕容、莫登云返还契税款704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包仕容、莫登云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名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刘小彬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法 官 助 理 周 明书 记 员 梁大敏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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