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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义群、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9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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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9926号
  • 案件名称

    孙义群、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孙义群;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9926号原告:孙义群,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系原告丈夫。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0号绿地新都会7号楼709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祥。原告孙义群诉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义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义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264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400元及损失5000元;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2020年6月14日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房屋托管给被告管理,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止,房屋租金每月为2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托管房屋交付给被告管理,但被告仅于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16日、2020年8月18日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6600元,此后被告违约一直没有支付租金。原告就欠付租金一事多次联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但被告知其无法处理,原告找到被告公司办公地址,但被告已经搬离。后原告到托管房屋处查看,房屋已被被告出租给第三人使用,第三人租赁期至2021年8月25日到期。基于上述案件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不按约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原告孙义群(委托人、甲方)与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委托代理权限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甲方同意将坐落于二七区政通路66号院5号楼3单元21层2105号的房屋(面积56.08平方米,房产证编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委托给乙方做独家委托代理,相应权限包括:代理甲方运营及出租房屋,代为收取租金,委托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租客管理等,以乙方实际提供运营服务为准。第一年免租期为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第二年免租期为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房屋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一,押金的支付日期为2020年6月16日,首期租金于2020年7月16日支付,之后租金依法类推直至租赁期限届满。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不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2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孙义群转账2200元,2020年7月16日转账2200元,2020年8月18日转账2200元。原告陈述被告将托管房屋出租至2021年8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房屋租金未支付。因催要房屋租金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且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现原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26400元及违约金44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2020年6月14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二、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义群房屋租金26400元;三、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义群违约金4400元;三、驳回原告孙义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郑州栖客意寓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99元,原告孙义群承担4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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