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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赵思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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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24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赵思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鹏;赵思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2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张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际人人民陪审员    汪忠武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                          书  记  员    陈  波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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