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赵思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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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241号案件名称
张某、赵思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鹏;赵思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24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赵某张某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张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际人人民陪审员 汪忠武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杨 蕊 书 记 员 陈 波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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