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鹏程、陈武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6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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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6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卿鹏程、陈武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卿鹏程;陈武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卿鹏程,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武,男,1966年11月4日,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卿鹏程与陈武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武在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〇七队的工资收入,但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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