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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马达与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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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615号
  • 案件名称

    吴马达与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吴马达;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615号申请执行人:吴马达,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吴马达与被告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马达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进鲜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区域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但余额极小。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钦召审 判 员 陆士忠审 判 员 秋之青法官助理 张 捷书 记 员 宋雯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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