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义翔、李时国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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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928号案件名称
秦义翔、李时国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秦义翔;李时国;胡俊俊;王贵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秦义翔,男,1990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李时国,男,1990年01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胡俊俊,男,1990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王贵华,男,1967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秦义翔、李时国、胡俊俊申请执行王贵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贵华已将(2021)川16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83元由被执行人王贵华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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