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义翔、李时国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9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928号
  • 案件名称

    秦义翔、李时国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秦义翔;李时国;胡俊俊;王贵华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秦义翔,男,1990年11月09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李时国,男,1990年01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申请执行人:胡俊俊,男,1990年09月12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王贵华,男,1967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秦义翔、李时国、胡俊俊申请执行王贵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贵华已将(2021)川16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83元由被执行人王贵华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