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王福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执复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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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执复118号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王福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王福贞;季某1;季某2;李某;张某;季某3;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翁雷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执复11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临商路与府前街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康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哲(实习律师),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福贞,女,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季某1,男,汉族,2013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季某1之母。申请执行人季某2,女,汉族,2003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季某2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2006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张某之母。申请执行人季某3,女,汉族,201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季某3之母。被执行人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镇。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翁雷,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复议申请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法院查明,季国龙、王福贞、季某1、季某2、李某、张某、季某3与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翁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七原告损失306000元;二、被告阜阳市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及被告翁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七原告损失335362.37元;三、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季国龙、王福贞、季某1、季某2、李某、张某、季某3于2016年8月11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豫1723执6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并于8月31日扣划181000元。该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6)豫1723执64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6)豫1723执643号案的执行程序。后王福贞、季某1、季某2、李某、张某、季某3申请法院继续执行,该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2021)豫1723执恢129号案件。另查明,季国龙于2019年2月16日死亡。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平民初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一份、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一份、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赔偿收款收据三份、新蔡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翁磊证明一份、平舆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案件发生效力证明书一份、公证书二份。平舆县人民法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侵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申玉霞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单位具有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的行为,应对其予以制裁。异议人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016)豫1723执643号结案文书是终结执行裁定,该案件就终结执行了,但王福贞、季某1、季某2、李某、张某、季某3、季国龙并未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且案件该院2017年一直在执行中,(2016)豫1723执643号案件并未终结执行,是中止执行,不存在(2021)豫1723执恢129号案件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执行时效2年的规定。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提异议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故驳回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复议称:1、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豫1723执643号显示系终结执行;2、终结案件的执行不适用恢复执行程序;3、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认定有误;4、原法定代表人申玉霞的限高、失信限制应当被解除。请求1、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7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2、撤销(2021)豫1723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3、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申玉霞的限高、失信限制。本院查明事实与平舆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季国龙等人申请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卷宗材料显示,该案2017年平舆县人民法院在持续执行中,并不存在终结执行的情形,其间该院曾中止执行,后在申请执行人申请下继续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3执643号执行裁定的问题,平舆县人民法院上传该文书与案件执行情况不符,系通过其它途径纠正的问题。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解除原法定代表人申玉霞的限高、失信限制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高消费的范围包括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申玉霞作为被执行人的原法定代表人,其任内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系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平舆县人民法院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无不当。综上,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复议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鄄城三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执异14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刘 战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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