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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银楼酒店、王德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云2323执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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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云2323执293号
  • 案件名称

    牟定县银楼酒店、王德钦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牟定县银楼酒店;王德钦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云2323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牟定县银楼酒店。经营者谢德寿,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王德钦,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牟定县。本院在执行牟定县银楼酒店与王德钦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等其他财产。按你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被执行人不接,按你提供的地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现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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