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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吕敬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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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327号
  • 案件名称

    陈辉、吕敬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辉;吕敬忠;肖永红;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327号申请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吕敬忠,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肖永红,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6区前进一路118号惠宝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吕敬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辉(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吕敬忠、肖永红、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制作的(2020)湘0528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6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并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8日、8月2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吕敬忠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在先冻结的银行存款5万余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敬忠的其他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肖永红有银行存款5,000余元,名下登记有一辆途安牌K31型车辆,另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永红的其他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5,000余元,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财产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吕敬忠(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4件在先案件正在执行(其中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件、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件),均未执行到位。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辉提供的线索,于2021年6月8日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1,266,716元并向南昌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因案外人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之诉等原因而未提取到位。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陈辉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永红名下登记的途安牌K31型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陈辉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2021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陈辉以与被执行人肖永红达成了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肖永红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支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依其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肖永红该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21年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26,416元,除去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审判阶段受理费及执行阶段申请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辉16,3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执行人陈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陈辉未提供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陈辉反馈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其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辉对本院反馈的情况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提取的被执行人深圳市凯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1,266,716元目前因各种客观原因尚不能到位,查封被执行人肖永红名下登记的车辆未发现该车辆的下落,又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陈辉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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