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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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77号案件名称
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77号原告:张文科,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法定代表人:赵振新。原告张文科诉被告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张文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诉。案件诉讼费162.5元,由原告张文科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黄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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