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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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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77号
  • 案件名称

    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文科;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77号原告:张文科,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2日,住西峡县。被告: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法定代表人:赵振新。原告张文科诉被告西峡县振昊铸件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4日原告张文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科撤诉。案件诉讼费162.5元,由原告张文科负担。审 判 员  贾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菀纯书 记 员  黄 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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