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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雨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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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29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雨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雨成;张润芝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296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岩(特别授权),系该公司枫木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惊广,系该公司枫木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喻雨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张润芝,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雨成、张润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紫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熊 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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