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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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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82号
  • 案件名称

    肖志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肖志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82号被执行人:肖志娟,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住祁东县XX。被执行人肖志娟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5,000元的(2020)湘0426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志娟尚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3,000元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志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肖志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肖志娟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同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志娟银行存款1,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志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志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执行到位1,000元,尚有2,00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志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肖志娟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肖志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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