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建、刘先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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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904号案件名称
任建建、刘先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建建;刘先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8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建,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永,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林向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上诉人任建建因与被上诉人刘先永及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5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任建建提起上诉后,于2021年9月3日向一审法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也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任建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建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陈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申艺书 记 员 李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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