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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华、张佃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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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150号
  • 案件名称

    陈丽华、张佃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丽华;张佃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150号原告:陈丽华,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张佃波,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陈丽华与被告张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陈丽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丽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鹿钦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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