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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志、孟庆群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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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1民初2210号
  • 案件名称

    李会志、孟庆群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会志;孟庆群;王云霞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210号原告:李会志,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浚县新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庆群,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王云霞,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会志与被告孟庆群、王云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庆群、王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会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2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浚县新镇镇经营家装生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家庭共同成员。2020年年底,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为被告进行家装,期间被告支付了大部分装修费用。2020年12月28日,在家装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1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王云霞、孟庆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浚县新镇镇经营家装业务。2020年12月28日,在李会志为王云霞的家庭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完工后,被告王云霞就尚未支付的装修款2100元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据及原告本人当庭陈述予以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本院认为,李会志按照王云霞的要求对王云霞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在李会志完成工作,向王云霞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王云霞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余款2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孟庆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未提交王云霞与孟庆群系夫妻关系的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云霞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李会志装修欠款2100元;二、驳回李会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彦利书 记 员 梁俊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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