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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豫0802民初4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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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民初4057号
  • 案件名称

    梁某、李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某;李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豫0802民初4057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李某1,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2、与婚生女李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2。随后被告多次出轨,婚姻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子李某2与婚生女李某3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李某1自2021年10月起在每月15日前支付李某2、李某3抚养费共7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或能独立生活为止;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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