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贵、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4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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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43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万贵、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万贵;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万贵,男性,1961年02月03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袁高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贵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亚博兰炭镁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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