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登辉、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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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577号案件名称
蒋登辉、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蒋登辉;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577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一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蒋登辉,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牛娜,系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登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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