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葉、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5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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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5130号案件名称
扬葉、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扬葉;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5130号 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CEXHXW1-1。法定代表人:王银鹏。委托代理人:吴显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小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杨葉,汉台区业主,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宝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洪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冀田甜 书 记 员 刘 静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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