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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徐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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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146号
  • 案件名称

    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徐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徐超;黎卓然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民终1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华阳街F8栋楼5号公建。法定代表人:王润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学涛,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超,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集团北营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彧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卓然,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上诉人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超、黎卓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徐超的全部诉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徐超、黎卓然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只对业主共有部分的设施进行维修,对业主专有部分不承担维修义务。通过本案现场观察及维修人员到实地考查,是由于6楼室内地埋管漏水导致5楼棚顶漏水,6楼地埋管漏水不在物业维修范围内,因此本案诉争与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无关。徐超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黎卓然辩称:驳回徐超诉讼请求。徐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黎卓然排除妨碍,赔偿徐超经济损失等共计19310.62元;2、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黎卓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超与黎卓然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徐超系本溪市溪湖区华阳街Q15栋5单元5层15号住户,黎卓然系本溪市溪湖区华阳街Q15栋5单元6层18号住户(含7层阁楼)。徐超装修后一直未入住。2020年9月16日,该楼5单元4层12号住户向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报修,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当日到现场发现该户室内厅里墙角漏水。经查看,5楼即徐超家中无人,6楼即黎卓然家室外走廊墙壁是湿的,楼梯间水表箱处外墙皮脱落。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认为系6楼即黎卓然家室内地埋管漏水导致此次漏水,不在维修范围内。2020年9月20日,4层12号住户打电话告诉徐超的母亲边彧萍屋顶漏水,边彧萍回到家中发现屋顶漏水,自述在客厅、卫生间、卧室门、阳台处从屋顶往下流水,地面也已经存水。庭审中,徐超提交2020年9月20日录制的光盘,光盘显示徐超家中室内棚顶滴水,地面、墙壁、瓷砖等处有水渍、污痕。案件审理过程中,到现场查看,徐超家中室内部分地板鼓起,棚顶、墙板、瓷砖、橱柜等处有水渍、污痕。另查明,黎卓然家曾于2019年7月23日、2020年8月26日向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报修,据该公司提交的维修通知回执及保修单显示,黎卓然居住的房屋室内漏雨、房顶多处严重漏雨。庭审中,黎卓然陈述:在2020年10月左右将自家室内自来水管由地埋管改为明管。徐超陈述:屋顶一直持续漏水,直至2021年1月左右不再漏水。2021年4月20日,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徐超家因漏水造成的室内损失出具了本众价评【2021】03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价格为6810元,其中无异议部分评估价格为5050元、异议部分评估价格为1760元。2021年5月13日,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本众价评【2021】03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中的异议部分为被告对卧室面积1/2的PVC墙板和卧室面积1/2的地板的损失不认可。现场勘察,墙板和地板部分受损。根据鉴定人员经验,墙板和地板如部分更换,会有色差,新旧不一,根据装修行业习惯应整面更换。以上内容为我价格评估公司经验意见,最终裁判应根据原被告双方证据材料、事实和理由裁定。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屋顶漏水导致徐超家中财产受损,对徐超的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造成徐超财产损失的原因。首先,黎卓然家房顶多处严重漏雨、室内漏雨,黎卓然家已向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报修,但直至本案纠纷发生时一直没有得到修缮。按照生活常识判断,本案发生时适逢雨季,黎卓然家屋内漏雨势必导致雨水由阁楼渗漏至楼下,系造成居住在楼下的徐超家室内屋顶漏水的原因之一。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物业部门,未能对存在漏雨问题的楼房房顶进行维修,存在过错。故对徐超因屋顶漏雨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纠纷发生时,黎卓然家室外水表箱处墙皮被水浸泡起皮脱落,加之本案纠纷发生后黎卓然家将室内自来水管由地埋管改为明管,之后到第二年1月左右,徐超家屋顶不再漏水。由此可见,不排除黎卓然家室内自来水管存在渗漏问题,也系造成徐超家屋顶漏水的原因之一。故黎卓然对徐超因屋顶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分析本案具体情况,认为黎卓然家房顶严重漏雨及自来水管渗漏是造成徐超家屋顶漏水的原因,故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和黎卓然对徐超因屋顶漏水造成的合理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视本案具体情节,酌定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和黎卓然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徐超的损失数额。经查,本溪市众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徐超家因漏水造成的室内损失评估价格为6810元,其中无异议部分评估价格为5050元、异议部分评估价格为1760元。按照常理,室内地板、墙板装修应保证色泽、材质统一,对提出异议的1/2地板、墙板部分,根据装修行业习惯应整面更换。故对异议部分的评估价格1760元予以确认,认定徐超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为6810元。关于徐超提出的要求赔偿取暖费、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一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黎卓然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已在2020年5月12日将家中自来水管由地埋管改为明管的辩解意见,因该辩解意见与其第一次庭审陈述内容矛盾,且其提交的微信照片不足以证实当日已将自来水管由地埋管改为明管,故对黎卓然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黎卓然提出徐超家在本案发生之前曾经地热跑水一节,徐超陈述前次家中跑水后已经重新更换地板,庭审中黎卓然予以认可。对此,不持异议。综上,对于徐超的损失6810元,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即3405元;黎卓然承担50%赔偿责任,即3405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超经济损失3405元。二、被告黎卓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超经济损失3405元。三、驳回原告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评估费500元合计770元,原告徐超负担225元,被告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75元、被告黎卓然负担2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黎卓然家房顶严重漏雨及自来水管渗漏是造成徐超家屋顶漏水的原因,依据评估报告,一审法院酌定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和黎卓然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现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本溪市华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艳玲审 判 员 解 芳审 判 员 刘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赵艳强书 记 员 刘 淼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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