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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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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2刑初309号
  • 案件名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 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月16日由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郴宜检刑诉〔2021〕82号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与“罗某越”一起赶至福建省福州市,然后联系了“罗某某”,按“罗某某”的安排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等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2021年5月15日9时,邓某某通过其丈夫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向李某某的卡号为6212261001024872191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两笔,共计106000元。2021年5月15日、16日,李某某的该工商银行卡共收款218534.18元,随后均转出。李某某按6‰获提成1200元。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潘某某、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电子数据:**侦查员对证人邓某某手机中涉诈骗案APP网络平台、聊天记录等提取的截屏图;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人民币218534.1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2021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0日已折抵刑期16日)。二、被告人李某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乐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段平慧书 记 员 文艳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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