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兰市人民法院、吴太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5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544号
  • 案件名称

    舒兰市人民法院、吴太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舒兰市人民法院;吴太阳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544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吴太阳,男,住福建省厦门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吴太阳罚金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6日作出了(2021)吉028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人吴太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查扣的涉案账户内资金,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54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吴太阳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杨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