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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亚梅、王晓丹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申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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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申72号
  • 案件名称

    方亚梅、王晓丹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方亚梅;王晓丹;王萍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亚梅,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晓丹,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方亚梅、王晓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闫金锁,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嫩江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萍,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再审申请人方亚梅、王晓丹因与被申请人王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05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方亚梅、王晓丹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提供2021年3月29日卧龙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此证明全面否定了2019年11月6日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供的证实可以表明李德发的证实未经村委会讨论,是不真实的;申请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亦能证明2019年11月6日的情况说明不真实,不应采信;2、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982年尚未开始承包到户,争议果园权属应归属三组或四组集体所有;3、原审采信的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争议果园林地权属应归属三组或四组,申请人并未侵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方亚梅、王晓丹提供的2021年3月29日卧龙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其内容表述争议地块权属为三组或四组,由于三组、四组均无法提供权属的有效证据,无法确权。因王萍依据承包合同享有的是林地使用权,不论林地所有权归属三组或四组均不能否认王萍依据合同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方亚梅、王晓丹以此情况说明及音像资料来否定卧龙办事处2019年11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依据不足;对方亚梅、王晓丹提出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方亚梅、王晓丹提出李德发的证实未经村委会讨论,证实内容不真实的再审理由,原判并非仅依据李德发证实作出的终审判决,且该证实上加盖有大阳村委会的公章,原判据此认定该证实真实并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对方亚梅、王晓丹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方亚梅、王晓丹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982年尚未开始承包到户,争议果园权属应归属三组或四组集体所有的再审理由,如前所述,即便争议林地权属为三组或四组,在1980年代村集体资产尚未明确为小组所有时,就争议林地形成了承包合同,1998年延续承包合同,此合同合法有效,故对方亚梅、王晓丹提出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方亚梅、王晓丹提出原审采信的证据是伪造的及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方亚梅、王晓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亚梅、王晓丹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仁凯审判员  谢向荣审判员  阴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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