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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怀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220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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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220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王怀东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怀东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2206号之六被执行人:王怀东,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被羁押。王怀东没收财产执行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怀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责令没收被执行人王怀东财产10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怀东名下暂无存款、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怀东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没收财产1000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富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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