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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杰、孙新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3财保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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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03财保88号
  • 案件名称

    吴伟杰、孙新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许昌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伟杰;孙新建;仁景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财保88号申请人:吴伟杰,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孙新建,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被申请人:仁景文,女,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09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名下10965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将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滕 飞书 记 员 王钰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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