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丰建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4民初9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3424民初93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丰建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丰建林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4民初9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凤凰大道二段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680412198Q.负责人:阿俄使尔,德昌县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娟,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丰建林,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被告丰建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云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配贤、董化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3515号 下一篇 吴伟杰、孙新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1003财保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