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士纯、王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7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767号案件名称
韩士纯、王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士纯;王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韩士纯,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鸿运家园C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幸福家园A区。本院在执行韩士纯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保单价值已被我院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蔡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599号之一 下一篇 陈孝儒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