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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士纯、王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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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767号
  • 案件名称

    韩士纯、王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韩士纯;王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韩士纯,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鸿运家园C区。被执行人:王鑫,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幸福家园A区。本院在执行韩士纯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保单价值已被我院扣划并转付给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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