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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儒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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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440号
  • 案件名称

    陈孝儒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孝儒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440号被执行人:陈孝儒,男,汉族,生于***,户籍所在*****,身份证号码******。关于陈孝儒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陈孝儒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孝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902执1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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