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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35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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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35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超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蔡超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3599号之一被执行人蔡超,男,1971年5月4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县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判决书判决没收蔡超个人财产20000元。因被执行人蔡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超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蔡超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蔡超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也未向我院报告财产,因其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故未对其实施拘留措施;2、通过到蔡超户籍所在的村委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蔡超在其户籍所在地黔西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黔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蔡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蔡超在黔西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共计1.61元内无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但因其账户内的存款不足以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故未对其进行扣划;5、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超的证券、车辆登记、税务登记、工商登记、购买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车辆、税务、工商等相关登记,也未购买证券及保险;7、向被执行人蔡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但履行义务取决于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洪斌审判员  石承琴审判员  张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史开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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