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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丽凤、马丽娜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5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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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5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耿丽凤、马丽娜责令退赔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耿丽凤;马丽娜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耿丽凤,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马丽娜,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丽凤与被执行人马丽娜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2日、2021年8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4.经公安协查,被执行人尚处于服刑期间,关押期限至2023年5月28日;5.2021年9月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论书 记 员  李 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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