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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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715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冯克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715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鑫,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冯克芬,女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克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友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裴兴燕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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