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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024执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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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4执恢113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鄢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鄢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024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喜与被执行人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2017)豫1024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的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0民破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奎江对许昌金博利箱包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此案依法终结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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