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燕玲、唐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2财保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财保68号
  • 案件名称

    魏燕玲、唐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燕玲;唐梦华;何国元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财保68号申请人:魏燕玲,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唐梦华,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申请人:何国元,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人魏燕玲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梦华、何国元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实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魏燕玲以其位于东安县方)10栋302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21)东安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燕玲为保障与被申请人唐梦华、何国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判决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申请人魏燕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魏燕玲位于东安县方)10栋302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21)东安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唐梦华、何国元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1220元,由申请人魏燕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雷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敏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