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涛、雷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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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235号案件名称
黎涛、雷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黎涛;雷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235号原告:黎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评,蓬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黎涛与被告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雷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黎涛与雷强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17日,雷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黎涛借款30,000元,黎涛将借款支付给雷强后,雷强给黎涛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雷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雷强向黎涛借款30,000元,黎涛将借款支付给雷强,雷强给黎涛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雷强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立即还款的义务,故黎涛起诉要求雷强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黎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黎涛已预交),由被告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人民陪审员 汪长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和 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235号原告:黎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评,蓬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黎涛与被告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雷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黎涛与雷强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17日,雷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黎涛借款30,000元,黎涛将借款支付给雷强后,雷强给黎涛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后,雷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雷强向黎涛借款30,000元,黎涛将借款支付给雷强,雷强给黎涛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雷强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立即还款的义务,故黎涛起诉要求雷强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黎涛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黎涛已预交),由被告雷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长 段 委人民陪审员 李忠明人民陪审员 汪长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和 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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