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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明、张明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103财保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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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3财保105号
  • 案件名称

    王礼明、张明祥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礼明;张明祥;日照瑞兴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103财保105号申请人:王礼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张明祥,男,汉族,1981年5月8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日照瑞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上海西路777号传化交通公路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0LXC14。法定代理人:张传华,执行董事。申请人王礼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明祥驾驶的日照瑞兴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明祥驾驶的日照瑞兴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扣押于日照市岚山区华日停车场,保全价值50000元。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王礼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张心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邹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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