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鸿运楼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汉勤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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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327号案件名称
亳州市鸿运楼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汉勤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亳州市鸿运楼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汉勤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327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鸿运楼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西路北侧银座国际广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NNEFN9G(1-1)。法定代表人:孙有进,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汉勤,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亳州市鸿运楼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汉勤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327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持本裁定于两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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