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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勇与彭超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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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510号
  • 案件名称

    李诗勇与彭超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诗勇;彭超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510号原告:李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禾仓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承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勇与被告彭某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勇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李某勇负担。审判员 欧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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