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玄中、齐翠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5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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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018号案件名称
杜玄中、齐翠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杜玄中;齐翠锋;王俊;马巧静;陈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8民初5018号原告:陈涛,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颖安,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玄中,男,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马巧静,女,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系杜玄中之妻,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俊,男,1985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齐翠锋,女,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系王俊之妻,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陈涛与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颖安、被告杜玄中、被告王俊、齐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巧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玄中、马巧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该款按自2021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四倍即15.4%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王俊、齐翠锋在被告杜玄中、马巧静偿还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4日两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5000元。于2021年1月4日归还本息,并自愿用秦宝花园房产作为抵押,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自愿为该款借款提供担保。2020年7月5日原告将款转至被告杜玄中建设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被告杜玄中将利息清至2021年4月后,再不支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 被告杜玄中辩称,借款属实,现无能力给付。 被告马巧静无答辩意见。 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辩称,我只签了字,但不知道担保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原告陈涛提交证据:1、借条原件,证明借款事实。2、转账记录,证明借款给付事实。3、结婚证,证明四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杜玄中、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认可原告陈涛提交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4日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5000元。于2021年1月4日归还本息。逾期滞纳金为每日本金的5%,借款人自愿用秦宝花园21楼2单元 801室房产作为抵押,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为该笔2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20年7月5日原告陈涛将款转至被告杜玄中建设银行账户中。借款到期后,被告杜玄中将利息清至2021年3月底。后原告陈涛索要借款无果,于2021年1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涛持据向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索要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告陈涛与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约定的借款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现原告陈涛主张自2021年4月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贷款利率LPR四倍即15.4%计算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陈涛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主张相关权利,故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保证责任予以免除。原告陈涛主张被告王俊、被告齐翠锋承担连带责任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涛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4日起按照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陈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被告杜玄中、被告马巧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阿英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潇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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