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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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初2846号案件名称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县世纪华联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84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M6LC5F。经营者:潘竹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光英审 判 员 张 琰审 判 员 张振华 二Ο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朱 渝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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