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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周某等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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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21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周某等代位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周某;张某
  • 案件缘由

    代位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210号原告:刘某1,男,199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刘某2(系刘某1姑姑),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玉,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女,1954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住辽宁省庄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某1诉被告周某、张某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郝莹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晓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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