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史忠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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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6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史忠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史忠国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6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56号。负责人:孙宗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瓜爱光,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学,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史忠国,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诉被告史忠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侯昌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佳汐书 记 员 李明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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