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贤、陈俊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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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052号案件名称
于桂贤、陈俊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于桂贤;陈俊旋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于桂贤,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陈俊旋,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喀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桂贤与被执行人陈俊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30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俊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俊旋立即给付人民币91493元并承担所有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陈俊旋名下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本息、诉讼费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房产、车辆、公积金等,被执行人陈俊旋名下无其他存款、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伟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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