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潍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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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潍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潍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67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潍榕,曾用名刘维成,男,汉族,1986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刘潍榕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21)湘030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潍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潍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9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潍榕的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潍榕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潍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潍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还将被执行人刘潍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未到位金额为4753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潍榕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潍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直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赵海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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