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成、本溪市市政设施所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788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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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788号之三十案件名称
刘宝成、本溪市市政设施所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宝成;本溪市市政设施所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788号之三十申请执行人:刘宝成,男,196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本溪市市政设施所,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运成,系所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成与被执行人本溪市市政设施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宝成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504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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